4月26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第二看守所和第三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揭露审理了一同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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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使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出售人员的身份,向
长春市某
公司很多出售两种名酒。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元至1800元1箱的
价格从别人处购进两种名酒后,由邹某某分别以每箱7800元至9300元、每箱4380元的
价格出售给
长春市某
公司,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分别出售两种名酒148箱(888瓶)、5箱(30瓶),出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经判定,二人出售的两种名酒均系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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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揭露开庭审理后以为,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予以出售,出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为严厉王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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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正值疫情期间,邹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被羁押于不同的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采取了非触摸式开庭方法,当天,二被告身着防护服、佩带口罩经过远程视频参加了诉讼。宣判后,二被告当场标明遵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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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当今社会,商标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不同产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它还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更深层次的内容。本案的判定,有力地震撼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宽城法院冲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充伪劣产品行为的决计,对进一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经营”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气氛起到了活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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