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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来说,高墙之内,是森严的规范和牢固的铁窗;高墙之外,则是嘈杂的人群和漠然的眼神。当他们走出高墙回归社会时,该如何重新融入这个他们眼中熟悉而又陌生的世界呢?
帮助走出高墙的人重拾信心
王伟是长春市人,1994年因盗窃一直在逃,1999年被抓,判有期徒刑13年。
2006年,服刑7年的王伟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后被保外就医。从高墙内走出来,如何重新融入社会,不论是心理上,还是面对现实,都成为王伟无法回避的难以跨越的门槛。
对于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社会是抛弃他们不管,还是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司法部门当然选择的是后者,他们建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犯罪者从高墙走向社会的桥梁。
王伟走出高墙后,是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站十委社区参加矫正的,每周他都要到街道做义务工作,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至今已有5年,王伟的心理发生了彻底的改变,使他最终回归到社会中来。用王伟自己的话来说:“如果没有社会矫正,在社会中怎么立足我都不敢想。”
监督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是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其监督重点是对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包括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具体实施部门是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
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王岩介绍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这种监督主要有五项内容:一是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服刑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的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是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责。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监外服刑罪犯或者叫监外执行罪犯共有五类,即: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人性化 挨家挨户走访
我省从2006年4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首批选在了长春、吉林、辽源的15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社区矫正工作逐渐在全省全面铺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除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外,还注重转变身份角色,把自身作为其中一分子参与到社会矫正工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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