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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一审被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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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7日 09: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墙体广告

  云南墙体广告   昨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纳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红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时期,滥用职权,违规批阅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批阅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批阅改变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致使国家财产丢失合计人民币11147.3217万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头,林耘埜先后使用担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当,先后收受别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资产,并为其谋取利益。其间,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资产合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资产合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金7万元。
  红河州中院审理以为,林耘埜行动已别离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纳贿罪。林耘埜归案后,检举揭露别人的违法行动,经查验属实,具有立功体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职守违法被立案查询,但归案后能自动照实供述其纳贿违法的现实,其所犯纳贿罪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林耘埜因滥用职权形成的丢失案发后已有些追回,纳贿资产案发前已有些交还纳贿人,剩下纳贿赃款已悉数退缴,可依法酌情从轻处分。根据本案的现实、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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