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墙广告发布 昨日,导报记者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省机关管理局拟定的《福建省整理标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作业实施方案》现已省政府赞同,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向全省转发,并要求全省各地执行。
我 省确定的整理标准的规模包括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省会城市,担任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作业 协调、信息调研、招待效劳等作业的办事处、联络处、作业处等办事机构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宾馆、饭馆、饭馆等)。
方 案明确,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吊销县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榕和驻省内其他城市办事机构。因特别作业需要,县级政府可选派人员到市级政 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作业。吊销作业由各派出地政府担任。设区市政府驻福州、厦门办事机构,确因作业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予保存。
整 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别离派驻办事机构的,实施结合,保存1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 者附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实施结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设区市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省外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不再保存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 构。确有需要的,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到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作业。从事对口帮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存。
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因从事专项作业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和确因作业需要建立的办事机构,应报省政府同意后建立,但应当严格控制。因从事专项作业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