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以“家庭SPA”为名,供给色情效劳。10月19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同容留卖淫罪案子,被告人陈某当庭获刑。
审理查明,2015年3月,陈某租下坐落
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一处房子。同年9月,陈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在该处房子开设“家庭SPA”,并延聘谢某(另案处理)担任客服,先后招聘、容留卖淫女谷某某、龙某某、向某、金某某等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该“家庭SPA”供给400元和500元价位的卖淫效劳,卖淫所得除卖淫女按照对应的每次200元、300元提成外,剩下所得由陈某与谢某均分。至案发,陈某获利1万余元。
2015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告发后,
合肥市
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民警对该“家庭SPA”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捕获卖淫嫖娼人员谷某某、龙某某、张某、李某某等人,并在该“家庭SPA”内搜查出记账本、避孕套等物,扣押卖淫小姐谷某某不合法所得1650元、龙某某不合法所得500元,已由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记账本显现,当日该“家庭SPA”供给卖淫效劳15次。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被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1000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以为,陈某为别人供给场合,容留别人卖淫,其做法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主动投案,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分。其亲属代其退缴不合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酌情从宽处分。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对本来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当庭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吊销陈某前罪缓刑后,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关于其不合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