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婚14年后闹上法庭离婚,男方要找老婆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儿子不是自个亲生的。近来,綦江区法院判男方败诉,理由是男方明知自个不能生育,老婆私生别人之子,并不是致使婚姻决裂的直接原因。
原告娄某与被告万女士于2001年成婚。今年1月,娄某将老婆告上法庭。娄某以为,被告私生子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决裂,且被告片面上有差错,故诉至法院恳求两边离婚,并补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万女士辩称,两人成婚后,因原告无生育能力,授意自个与别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自个在婚姻中并无差错,赞同离婚,但不赞同补偿。
法院查明,夫妻两人婚后未生育后代。2003年,原告经医院诊断无生育能力。成婚后,被告万女士长期在外地打工。2007年万女士回到綦江区后不久,生育一子娄某乙。
法院以为,娄某乙出世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7年。原告知道自个无生育能力,对娄某乙系被告与别人所生后代的现实知情,所以这并非是致使如今夫妻感情决裂的直接原因。原告恳求损害补偿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娄某请求被告万女士损害补偿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