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内乡县某医院看望患者时,在住院部一楼楼道内捡到一黑色钱包,后趁邻近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刘某丢失 的钱包据为己有。随后李某发现钱包内有现金1700余元及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物品,并发现其间一张邮政银行卡反面写着取款暗码,后带着钱包到其运营 的门店找被告人王某(系李某丈夫),两人遂起贪心,别离于7月20日21时许及7月21日5时许,分九次在邮政自动取款机大将刘某邮政银行卡内20000 元现金取走。案发后,两万元现金及钱包里边的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刘某。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动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 人李某、王某在案子审理时期已悉数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属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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