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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行伤者200米致其死亡 湘潭一交通肇事者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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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09:09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一年前,27岁的杨某开车经过岳塘区晓塘东路时撞上路人,想逃避肇事责任的他,竟开车将伤者拖行了200多米,导致伤者当场死亡。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今年8月,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我市首例因交通肇事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
  2014年7月28日凌晨2时49分,岳塘交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晓塘东路发生车祸,肇事者逃离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沿着事故现场的血迹,在200米开外发现了奄奄一息的伤者罗某。由于伤势太重,罗某于当天凌晨4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3天后,民警来到昭山乡昭山村,在杨某家的前坪找到了嫌疑车。通过对车底人体组织和血液DNA的对比,与死者罗某吻合,之前拒不承认肇事的杨某最终低头认罪。同年8月13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杨某批捕。
  为何这起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警方表示,在侦查过程中,多项证据直指杨某在明知撞倒行人,仍然继续行驶,直接导致罗某死亡。在量刑上,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但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不服上诉,但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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