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墙体广告 假充广播电台记者,以欲报导负面新闻为挟制,敲诈勒索房地产公司5万元。近来,两名假记者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同处分金35000元。
2012年9月初,孙某与他延聘的刘某发现陕西一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林佳苑项目部售房存在五证不全,违规加盖的疑问。孙某便假造陕西一家媒体节目介 绍信和印有该节目字样的新闻工作者证,由刘某持有采访的证件,以节目副主任的身份来到文林佳苑项目部进行采访报导,称要对该项目部的违规建造疑问进行曝 光。
项目负责人忧虑报导影响到其高楼出售,以付出广告费名义,向西安一家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汇款5万元。随后,两人将赃物私分。
2014年3月24日,孙某再次假造介绍信,并指使刘某等人又以该节目记者名义,对兴平市的违法采沙疑问进行采访报导。刘某等人于次日在兴平市水利局、 公安局进行采访时,导致兴平市公安局民警置疑。3月26日,兴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兴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合作下,将刘某、孙某两人捕获。到案后的刘某自动供述 了其伙同孙某敲诈勒索陕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林佳苑项目部五万元的进程。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孙某、刘某以曝光文林佳苑项目部的建造项目违规疑问相挟制,敲诈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动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自动交待公安机关不把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从轻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近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000元;并判处两名被告一起退赔赃物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