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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克隆”他人银行卡盗取13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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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1日 12:09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荆门墙体广告

  湖北荆门墙体广告  天门的三男人盗取别人信用卡信息,仿制后先后取走卡里13万余元。近来,三男人因犯信用卡欺诈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惩罚。
  涉案的三男人均姓刘,天门农人。为了弄钱花,三人一同出资采购用于仿制银行卡的设备,以验资为由,仿制别人银行卡信息,偷窥别人银行卡暗码,伪 造别人银行卡后取走卡内现金。2013年10月22日,京山一建材老板卢先生像平常相同,在店里照看生意。上午10时许,刘甲到卢老板店里,自称是京山一 公司员工,由于公司要装修,要采购800平方米木地板,卢老板表示同意。刘甲称为了便利付款,要卢老板到邮政储蓄银行办张银行卡。随后,刘甲跟着卢老板去 办卡,并偷看到了卢老板设置的银行卡暗码。以后,刘甲叫来了刘乙与卢老板见面,刘乙自称是公司的陈主任。吃饭时,刘乙骗得卢老板银行卡,盗取银行卡上的磁 条信息,又要求卢老板打入7万元来证明自个的经济实力。卢老板回到店里,将7万元存入新银行卡。后来,刘乙伙同刘丙运用伪造的银行卡在主动取款机上,将卢 老板卡里的49999.99元转入一账户,刘乙后将钱取走。卢老板卡里剩下的2万元,被刘丙伪造的银行卡分数次在主动取款机上取走。
  第一次作案达到目的后,三人又窜至荆州和湖南岳阳,以相同的方法进行欺诈,骗得荆州一建材老板60900元。经查,截至2014年6月,三人一同作案三起(一同未遂),不合法获款13万余元。
  近来,两级法院审理以为,刘甲等三人盗取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及暗码后,仿制别人信用卡并运用,不合法获取别人钱款合计13万余元,数额无穷,其行 为均已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刘甲等三人退回全部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定刘甲等人犯信用卡欺诈罪,判处刘甲有期徒刑六年,刘乙、刘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月;三人别离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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