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假造采购设备的由头,取得银行的低息借款后,易手便将借款高息借给别人,借此获取利息差。只是3个月,当事人便获利数十万元,这种“空手套白狼”的做法如何定性?日前,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对何某提起公诉。检方表明,这是
湘潭县首起高利转贷案。
案情回忆:
2011年,
湘潭县人何某计划通过向银行借款再高息转贷别人的方法挣钱,通过与周某等4人商议,以共有的位于金桂名城的三个门面作典当进行借款,贷得金钱各分一半。同年5月,何某假造某租借处要增加塔式起重机、挖机等大型设备的虚伪事由,并以上述门面做典当,向
湘潭县锦石乡信用社请求借款1100万元。两个月后,该信用社向何某发放借款1000万元,期限两年,利率为9.84‰。
借款下发后,何某将该金钱转至别人账户,并与周某各自分得500万元借款(周某将借款投入建筑工程)。同年8月3日,何某将其间400万元借款以月息3分转借给朱某3个月,取得利息36万元摆布。2015年1月,
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子中发现上述景象,由此案发。
检察官析法:
据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些年有不少人以为,从银行取得低息借款再高息转借别人,是一门发家致富的好路子。实际上,这种转贷做法不只充满无穷的收回危险,更是冒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根据中国刑法规则,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别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虽未到达该数额,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遭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本案中,何某高利转贷获利36万元,已远远超过构罪的上限规范,所以检方对何某以涉嫌高利转贷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