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墙体广告 中新网信阳10月12日电 一男人因偷盗被判刑后却不思悔改,在闹市区扒窃他人提包再次身陷囹圄。10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偷盗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1月9日,姚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在罗山县城关镇菜市场,趁被害人周某买菜不注意时,将周某放在其身旁的自行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 (内有人民币30余元和一部手机等物品)。以后,姚某伙同王某又到罗山县城关镇一超市门前,趁人多拥堵,将被害人丁某放在其电动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包 内有人民币250元和一部手机),姚某被当场抓获,并照实告知了违法事实。案发后,周某被盗资产被追回,并已退还给周某;姚某补偿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元。在本案审理中,姚某的亲属代其补偿丁某、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000元,丁某、周某均出具体谅书,表明对姚某予以体谅。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偷盗罪,2011年10月16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公民随身携带的资产,系扒窃,其行动已构成偷盗罪。本案系一起成心犯 罪,对姚某依法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姚某曾因偷盗违法受过刑事处分,这次又偷盗违法,依法应酌予从重处分;其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法可 以从轻处分;其亲属代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体谅,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分,故作出如上判决。(张因祥 通讯员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