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墙体广告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同在歌厅歌唱饮酒后发作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同周某、李某萍、李某佳等人在
岳阳市云溪区某村的KTV歌唱。在喝酒的过程中,周某将酒桌掀翻,后与闻讯而来的KTV老板李某付发作口角。受害人付某等人看到后,对两边进行劝止,并将周某与李某付两人劝开。后李某萍与李某付发作争持、拉扯,付某看到后又上前进行劝止。在劝止的过程中,李某萍骂了付某一句粗话并用脚踢了付某,付某也还手打了李某萍,李某与周某、李某佳等人看到后即抵挡某进行殴伤,后被人拉开。李某以为被害人付某骂了他,拿起椅子砸了付某的头部,用脚踢了付某的背部、腰部。经判定,付某的腰椎2、3、4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过,补偿了受害人付某的悉数丢失,并获得被害人的体谅。该区司法局也证实被告人李某合适监管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法院依据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情节、性质、损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