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范某窜至惠水县被害人杨某某运营的小卖部,趁其不备,盗取中华牌卷烟(软包装)8包。经判定,被盗卷烟价值人民币 560元。同年3月又两次伙同扈某,在贵定县郭某某及都匀市刘某某运营的小卖部,顺手牵羊别离盗走富贵牌卷烟4条、中华牌卷烟(软包装)3条及中华牌香 (烟硬包装)2条、中华牌卷烟(软包装)1条。经判定,被盗卷烟价值人民币别离为4100元、1600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家族均向三被害人补偿了悉数经济丢失,并获得其体谅。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范某、扈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手段窃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动均已构成偷盗罪。在侦办期间,两被告人均照实供述了违法事 实,系坦白案。一起,案发后被告人家族自动补偿了被害人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可裁夺对其从轻处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提示:广阔小店店主,在售卖货品时要随时进步警觉,宝贵货品不要长期离开自个的视野,避免形成资产丢失。(文/莫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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