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一男人谎报借兄弟手机打电话,带着手机一走了之,并将其贩卖。他的行动究竟属于偷盗仍是欺诈?日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同借打电话引发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终究经法庭确定,被告蔡某犯偷盗罪判刑一年,并处分金2000元。
据悉,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应邀来到大连路一家商务会所与兄弟集会。其间,蔡某谎报自个的手机没电了,借用兄弟吕某才购 买不久的iPhone6手机打电话。拿到手机后,蔡某借口信号欠好,走到外面佯装打电话的同时脱离吕某视野,随后从会所后门逃之夭夭。吕某久等对方不回, 所以报警。
接到受害者报案后,依据掌握的贵州遵义墙体广告头绪,警方将蔡某捕获。据蔡某交待,他因近来囊中羞涩,将手机拿走后,以2100元的报价转卖给一个叫熊某的手机估客,而熊某又已将该手机转卖给了别人。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蔡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偷盗罪。但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却表明贰言,他辩解自个没有偷,其行动系用欺诈办法骗得别人资产,应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通过激烈争辩,法院综合查询以为,偷盗罪与欺诈罪在片面上都以将别人产业据为己有为意图,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产业所有权,所不同的仅仅客观方 面存在区别,即不合法获取产业的办法不同。偷盗罪是采纳隐秘的办法盗取产业,欺诈罪是采纳欺诈的办法获得产业。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非常显着。
从情节上看,被告人蔡某尽管施行了欺诈行动,即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得被害人的信任,暂时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机,并为其终究盗取资产发明了条 件。手机到手后,蔡某成心脱离被害人视野,带着手机逃匿,其行动属于隐秘盗取别人资产,契合偷盗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被告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 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