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墙体广告 8月底,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正在起草的《
安徽省食品平安条例(草案)》中部门争议较大的“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体制”问题,初次启动中央立法第三方评价。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在全国省级中央立法中率先对第三方评价作出明白标准。
依据新修正的《立法条例》,法规草案规则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明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白、严重问题不分歧的,有关特地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听取和谐和各方面的意见,依据需求能够停止第三方评价。 “由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专项评价,有利于保证争议事项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任人表示,希望经过评价,作出既能消弭食品平安隐患,又能促进群众创业、便当百姓生活的制度设计。
不只是中央法规草案的起草能够展开第三方评价,在法规案审议过程中,假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依据新修正的《立法条例》,常委会能够召开联组会议停止争辩。争辩之后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置决议:暂不付表决,交特地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条款单独表决;放置审议满2年或因暂不付表决经2年没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对法规案终止审议等。
中央性法规经过后,如何理解其施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和倡议?日前修正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价方法》对此作出规则。
修正后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后评价的对象,明白了6种能够列为立法后评价的法规:触及变革开展稳定大局和人民
大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问题的;触及行政答应、行政强迫、行政处分的;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拟大、施行效果不明显、执法检查或者代表集中视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呈现严重调整,可能对中央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所调整事项相应的经济社会状况曾经发作较大变化的;其他有必要停止评价的。为进一步进步立法后评价的实效,修正后的《方法》还明白,法规曾经列入年度立法方案准备重新制定或者、修正、废止的,不停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