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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城管局一中队长受贿29.5万元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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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11: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墙体广告

  江西墙体广告  日前,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蔡某,2013年11月担任南昌市城管局青山湖分局昌东中队长。江西墙体广告自2014年1月以来,乡民魏某、吴某等人在建江西墙体广告立厂房中因规建手续不全而被该中 队认定为违章修建,以后在蔡某帮忙下,均顺畅建成,为此,蔡某收受违建乡民款合计人民币27.5万元。江西墙体广告2014年头,乡民熊某在建住所过程中因未办理任何 修建批阅手续而被该中队阻止,江西墙体广告后蔡某收受熊某人民币2万元帮助熊某顺畅建成住所。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江西墙体广告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计收受别人贿赂人民币29.5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动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退缴了悉数受贿赃物,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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