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第一条 为了标准城市管理,进步城市公共效劳程度,建立文化、调和、宜居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离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肯定辖区内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环境维护、公共空间、道路交通、市容卫生、市政公用设备运转、园林绿化、违法建立查处、城市平安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同事务和次序停止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效劳优先、源头管理、谐和创新的准绳。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实行属地管理,树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根底,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能够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监视和谐和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担任人、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能够设立办公室,担任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分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疆土资源、环境维护、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
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中区、各开发区微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实行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职责,承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拜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担任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详细工作,指导、催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展开城市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播送电视、公共交通和物业效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运营效劳范围内提供公共效劳,保证各项设备设备的运用平安和正常运转,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益,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次序的义务,有权对违背城市管理的行为停止劝止、告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遍宣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制度等保证,引导、鼓舞和支持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