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10月25日,一同物业效劳合同纠纷案在
湘潭县法院审结。某物业
公司因追索物业效劳费不及时,超越诉讼时效,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刘某系易俗河某小区别墅的业主。2005年1月,刘某与我市某物业
公司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好这家物业
公司有处理刘某住(运用)后的房子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等责任。
2007年5月,两边续签了合同,并约好合同2013年12月31日停止。
然而后来,刘某房子漏水,物业
公司前去修复时因运用
涂料不当,造成了房子外观严重损害。因为其时尚在合同期间,刘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拒交物业费,累计欠缴物业费9425.05元。
本年5月,在洽谈未果的情况下,物业
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两边已于2013年12月31日停止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原告应自2013年12月31日起两年内向被告建议权力。物业
公司于2016年5月向法院申述,显着已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又不能供给诉讼时效间断或中止的依据,已损失胜诉权。
终究,法院对物业
公司恳求付出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