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墙体广告发布 土地出让近两年迟迟未开工,就“卡”在项目规划建立高度上。
“购地之初请求不低于50米,规划准绳经过允许106.2米,后来依据航空部门净
湖北墙体广告发布空请求又请求不高于45米。”项目投资方
湖北荆州金利屋房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荆州金利屋
公司)的担任人陈进坤内心“很煎熬”。
荆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勇通知《法制日报》记者,此事目前正在依法处置,政府部门已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判决申请。
为理解事实真相,记者停止了调查。
建筑限高“缩水”
荆州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一座加油站旁,有一块用
围墙圈起来的土地,地上多是
湖北墙体广告发布荒草,还有小片拓荒地种着菜。这块闲置土地,由
荆州金利屋
公司公开竞标购得。
2013年12月18日,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对外发布公告,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的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编号为P(2014)001号,面积44692.4平方米。
2014年1月10日,
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
公司竞得P(2014)001号地块运
湖北墙体广告发布用权。14 天后,该
公司与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除商定2.2亿元土地出让款交纳方式外,还商定“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及2015 年1月23日之前开工、2017年1月23日之前完工。
依据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
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
公司、
荆州金利屋
公司2014年3月3日签署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陈进坤等人注册成立了
荆州金利屋
公司,将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变卦为
荆州金利屋
公司,其他内容不变。
2014年4月2日,
荆州市政府向
荆州金利屋
公司颁发了《建立用地批准书》(荆土(2014)批字第4号),肯定该地块建立项目称号是“荆城一品”。
“依据《出让合同》商定的用地条件,我们将荆城一品项目建筑高度设计为106.2米。”陈进坤说。
2014年5月15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召开,准绳同意
荆州金利屋
公司关于荆城一品规划建筑设计计划。6月25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外公示荆城一品规划计划。同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荆州基地复函给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异议。
南航
荆州基地的复函称:荆城一品规划项目位于沙市机场西面,距该机场跑道中心线900米,项目 拟建住宅项目建筑高度106.2米,打破了机场内程度面,不契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规范》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请求,严重危及航空平安;不同意规划计划, 请求荆城一品规划项目中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越45米。
2014年11月10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向
荆州金利屋
公司下发《行政答应听证采信状况回告》,称依据机场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请该
公司依照建筑物高度不超越45米的限高请求修正计划后重新报送检查。
改动高度构成“基本性违约”
“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我们设计了106.2米也获准绳经过,如今改成45米。”陈进坤说,若按45米施行,将给
公司形成巨额损失。
2014年12月29日,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向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解除《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疆土部门没有做出任何反响。
屡次谐和无果,依据《出让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方法的商定,今年4月2日,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向荆 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疆土部门双倍返还合同定金8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他局部6600万元、赔偿直接损失 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
今年5月5日,
荆州仲裁委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
湖北墙体广告发布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判决。记者取得了判决书复印本。
庭审中,
荆州金利屋
公司以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来南航回复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根据的,恳求也能得到支持。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以为:合同不应解除,其已按合同商定实行了合同义务,下达了批准建立书;建筑高度问题不构成基本性违约,且合同已实行终了,解除合同无根据。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以为,规划的建筑高度属合同商定的中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动招致申请 人(即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完成,构成基本性违约;加之,被申请人(即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未提出
湖北墙体广告发布异 议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能,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800万元、返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恳求。
政府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陈进坤反映,固然仲裁判决早就下达,但政府部门至今没有实行。
为理解状况,记者致电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得知记者想采访该局与
荆州金利屋
公司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纠葛一案的有关状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络该局法规科。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回绝回应发问,一再宣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谐和处置,详细牵头担任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
接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端说此事不归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表示将依法处理此案纠葛。
10月22日,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荆州金利屋
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并提供了市疆土资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销仲裁判决申请书》。
在撤销判决申请书中,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以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核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载明,同意在荆沙大 道和板桥南路接壤处地域(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立建筑物,顶点高度不超越56米。
此外,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还以为,仲裁庭没有依法调查搜集关键证据、未核实当事人的拜托代理人身份、记载人员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及判决违犯社会公共利益。
“不论航空部门出具报建审核书怎样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不能高于45米,与最初《出让合同》相违犯。”陈进坤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继续追踪。
2014年12月29日,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向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解除《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疆土部门没有作出任何反响。
屡次谐和无果,依据《出让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方法的商定,今年4月2日,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向荆 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疆土部门双倍返还合同定金8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他局部6600万元、赔偿直接损失 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
今年5月5日,
荆州仲裁委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判决。记者取得了判决书复印本。
庭审中,
荆州金利屋
公司以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来南航回复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根据的,恳求也能得到支持。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以为:合同不应解除,其已按合同商定实行了合同义务,下达了批准建立书;建筑高度问题不构成基本性违约,且合同已实行终了,解除合同无根据。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以为,规划的建筑高度属合同商定的中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动招致申请 人(即
荆州金利屋
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完成,构成基本性违约;加之,被申请人(即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未提出异 议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能,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800万元、返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恳求。
政府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陈进坤反映,固然仲裁判决早就下达,但政府部门至今没有实行。
为理解状况,记者致电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得知记者想采访该局与
荆州金利屋
公司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纠葛一案的有关状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络该局法规科。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回绝回应记者的发问,一再宣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谐和处置,详细牵头担任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
接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端说此事不归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表示将依法处理此案纠葛。
10月22日,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荆州金利屋
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并提供了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销仲裁判决申请书》。
在撤销判决申请书中,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以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核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载明,同意在荆沙大 道和板桥南路接壤处地域(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立建筑物,顶点高度不超越56米。
此外,
荆州市疆土资源局还以为,仲裁庭没有依法调查搜集关键证据、未核实当事人的拜托代理人身份、记载人员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及判决违犯社会公共利益。
“不论航空部门出具报建审核书怎样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不能高于45米,与最初《出让合同》相违犯。”陈进坤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