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墙体广告2016年1月1日起,
新疆将正式施行新的城市市政共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运用管理办法。到时,配套费将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将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造面积核算。
近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共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运用管理办法》,从头清晰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并对配套费的应收尽收和征收监管作出清晰规定,以最大极限表现其运用效率。
据了解,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共用事业建造与维护,包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新疆墙体广告 依据管理办法,凡在
新疆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造的单位和自己,均应交纳“配套费”。每平 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改委会同住宅城乡建造部分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别离核定。原则上各地应依据均匀工程投资额断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越 5000元/平方米。
别的,需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戎行营房及军事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办共用房,敬老院、养老组织等9类项目可免缴配套费。若免缴配套费建造项目,后期运用性质发作改动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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