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墙体广告 市民张先生与其妻子注销结婚三个月,但自从注销结婚后,女方不断住在本人父母家中,从未与他共同生活过。张先生也去女方父母的家中找过屡次,可他的妻子仍然不肯与他回去共同生活,张先生想和其妻子离婚,他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像他这种状况,能够请求他的妻子返还彩礼吗?
李维梅[北京京师(
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注销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注销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艰难的。适 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张先生与其妻子固然曾经办理结婚注销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过,在满足上述法律条件时,是能够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张先生能够与其妻子先协商关于返还彩礼与离婚事宜,假如其妻子不愿意返还彩礼,张先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