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墙体广告 市民谢女士和丈夫王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在丰水源另购置一套房屋,办理房屋注销时由丈夫王某前去办理,房产证上注销姓名为王某。 2016年年初,谢女士发现该房屋曾经卖给秦某,并办理了过户注销。经讯问秦某,秦某表示,为了却婚,购置该房屋按当时市场价钱购置,其行为合法。请问, 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富未经张女士自己同意,如今还能要回来吗?
黄伟(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则,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获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好心,则受让人获得该物的一切权,原权益人丧失一切权。
本案中,该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富,但注销在丈夫王某一人名下;而秦某不存在与王某歹意串通,其购置房屋是出于结婚寓居需求,应认定其为好心;并且秦 某实践支付了合理价钱;房屋已注销至秦某名下,上述情形契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则的好心获得之构成要件,应认定秦某构成好心获得。
另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则,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好心购置、支付合理价钱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