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墙体广告 女房主与别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后回绝实行合同,被买家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就在法院发出相关诉讼资料后,女房主却被丈夫另行起诉,诉称妻子在他不知情的状况下卖房,主张合同无效。近日,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驳回了卖方的诉讼恳求。
签署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欲毁约
今年2月,王女士看中了
合肥市蜀山区某高档小区房屋,经和房主邹女士协商,双方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邹女士在收取定金后,面对房价大涨的局势,回绝实行购房合同。
在屡次交涉未果,王女士将邹女士诉至蜀山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实行购房合同。
邹女士在收到法院的相关诉讼资料后,其丈夫季某另行起诉妻子,诉称邹女士未经他同意就擅自卖房,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她们所签署的卖房合同无效。
男房主起诉妻子擅自卖房,被法院驳回
法院检查后以为,因王女士诉邹女士恳求实行购房合同案件中,法院依法将该案诉状副本送达邹女士及其丈夫季某,合同各方关于案涉合同的各项争议曾经存在明白、详细、可行的法律处理途径,故季某诉称恳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完整处于该案的检查范围内。
蜀山法院以为,季某所提出确认合同能否有效之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能为合同各方现存争议提供具有结局性和执行力的处理计划,各方纠葛依然 需求回到立案在先的实行合同诉讼中予以处理。同时,季某在前案不作辩论就直接另行起诉的做法,也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徒耗司法资源。
最终,法院未开庭即疾速裁定驳回季某的起诉。承方法官解释,就同一合同,已有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其他当事人再单独提出确实认之诉,没有独立诉 讼的必要。故而本案中,在法院曾经受理同一合同的给付之诉后,对立案在后确实认之诉,依职权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进步了诉讼效率。
特别是在
合肥市房价持续上涨的大环境下,对这类“另案起诉”果断予以裁定驳回,可有效避免当事人以额外的诉讼拖延房屋托付时间,有利于维护违约方的利益。
无独有偶,本案检查期间,蜀山区法院又收到了近乎相同案情的另一同恳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能的案件,法院亦予以了相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