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9月8日,桐城市法院调解审结了一同因兔子养殖场转让招致的纠葛案件。被告撤诉后二次起诉前,原承方法官再次做双方调解工作,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朱某、梁某将其共同运营的兔子养殖场转让给被告张某,转让费9万元。合同签署后,张某即开端接收兔子养殖场,转让费尚未支付。后张某以朱某、梁 某二人与某小学之间无房屋租赁关系,其二人无权转让该场地,其转让行为具有狡诈性,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梁某二人签署的《转让合同》为无效 合同,判令二人赔偿其投资款27235元。承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理解到,原被告双方以前是朋友关系,张某在接手兔子场之后,由于缺乏养殖技术和养殖经 验,大量幼兔相继死亡,加之养殖场地能否长期运用不能肯定,使得张某的兔子养殖不能为继,故恳求法院肯定合同无效,相应转让费亦不再支付。被告梁某、朱某 以为兔子场的转让范围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合同有效,张某的恳求于法无据。经调解无效,被告张某申请撤诉,准备回去重新取证后再行起诉。法官思索到被告此 番撤诉,固然能够结案,但纠葛未决,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律结果。于是,在后续的调解工作中,承方法官较好地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来消弭双方当事人的思 想隔膜。承方法官的耐烦、义务心和语重心长使得双方当事人养殖兔子的懊恼就此云消雾散,案件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