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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小女孩吃饭烫伤幼儿园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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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04: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新疆墙体广告

  新疆墙体广告   4岁女孩甜甜在经开区(头屯河区)一所幼儿园吃饭时,不小心打翻了碗,腿被热汤烫坏。日前,甜甜爸爸妈妈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补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10月13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幼儿园应当补偿甜甜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700余元,甜甜往后也许发作的后续治疗费等,应在发作费用后另行申述。
  近来,法院通过审理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期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当责任。甜甜在幼儿园,园方对其负有教育、办理、维护的责任,而幼儿园未提交依据证实其已尽到教育、办理责任,因此幼儿园对甜甜的损伤结果承当悉数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甜甜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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