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手绘
墙体广告 日前,从
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维护
成都良好的
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成都工商把
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纳入“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下大力气指导和规范整个
房地产广告市场的运作,共监测
房地产广告5802条,对违法
广告予以立案调查,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经营氛围,为“去库存”的供给侧改革做贡献。
典型案例1 打“学区房”名号 违规扯眼球
成都远大蜀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为了提高某楼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该楼盘
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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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享增值红利” ;“地铁盘价值一夜飙涨”等
广告用语,并利用
成都市天府新区规划的文化教育及交通设施开展对外宣传。
经天府新区
成都片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上述
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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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案例2 扯“地铁经济”大旗 误导消费者
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
公司在其某项目
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地铁真上盖带你去赚钱”、“30-50平米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等
广告用语对外进行宣传。
经天府新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
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案例3 滥用“最”“第一”“首个”等绝对化用语
成都一方投资有限
公司开发新都某楼盘时,在对外宣传的展板、
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 “ 城市繁华配套,要选最贴心的…新都首个巨幕影院和首个国际双语幼儿园亮相本楼盘…”“地铁就在家门口,速度最快升值也快”“新都城央唯一购物中心旁的黄金旺铺…买铺只等坐收钱。”“高层电梯优质洋房,眺尽最美风景”“首创城央叠墅,创新生活最早享受”等内容的绝对化
广告用语。
经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在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
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新《
广告法》第九条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警惕
广告中八大“重灾区”
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过去长期是违法
广告的重灾区,自“史上最严”的《
广告法》颁布后,违法率迅速下降。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最新《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为
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确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
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及
广告制作、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成都市工商局指出,在
广告中尤其要避免犯以下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或信用受损:
1、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比如:“本楼盘左邻X藤,右邻XX井”等。
2、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但未在
广告中注明。
3、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比如:“豪宅、皇家、尽显尊贵”等用语。
4、未标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5、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比如:“购买此铺面就相当于有了传家宝,每月固定收益。”
6、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7、以项目到达某地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离XX商场只要3分钟”等。
8、含有
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据了解,按照“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总体部署,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
广告监测,加强行业规范,抓好新《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贯彻落实。同时,违反《
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
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