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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委托证券业者炒股出现大额亏损 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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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02:03 相关案例:

  江苏墙体广告价格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朱晓颖 严明)股民拜托证券业者炒股呈现大额亏损,证券从业者应承当主要赔偿义务,股民本人也有过错,该自,行承当相应损失。
  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股民“拜托”证券从业者熟人代理炒股招致亏损、引发纠葛的案件。
  崔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证券停业部以本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买进卖出买卖活动。当时,梁某系国泰君安徐州停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崔某咨询股票的过程中,双方逐步熟识。
  两人达成口头拜托协议,崔,某拜托梁某代其停止股票证券买卖,双方口头商定采用保底的收益方式,梁某保证崔某本金不亏损,盈利双方分红。
  随后,崔某将账户密码告知梁某,并将市值为159895.66元的证券及账户中的剩余资金675.19元交给梁某,由梁某代其停止股票证券交 易。崔某陆续向该股票账户中转入资金,共向该账户中转入125.28万元。至2009年4月22日,崔某股票账户中一切证券被卖出,剩余账户资金为28万 元。
  在拜托买卖期间,崔某陆续从该股票账户中转出49.5万元。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4月22日,梁某给崔某操作股票共计亏损637904.38元。故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梁某赔偿崔某本金637904.38元及利息损失175423元,共计813327.38元。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判决:梁某赔偿崔某446533.07元,驳回崔某其他诉讼恳求。
  法官以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执业行为原则相关制止规则的状况下,仍承受别人拜托操作股票买卖,招致拜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应承当主要赔偿义务。明知对方是证券从业人员,仍拜托其操作股票买卖的个人,亦有过错,应自行承当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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