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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一家物业
公司用小区的公开水混着自来水供应小区居民运用,致使247名居民饮用这样的水后呈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病症。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近日,终审讯决认定,物业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经理均构成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对物业
公司判处分金5万元,分别判处法人代表及经理有期徒刑2年6个 月、1年6个月,并各处分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
辽阳众城房地,产开发
公司与
辽阳宏发物业效劳有限
公司在交接
辽阳市白塔区永兴佳城小区供水设备时,
辽阳众城房 地产开发
公司的相关担任人王某(不起诉)通知
辽阳宏发,物业效劳有限
公司的法人代表孙钢,该小区有公开水设备,公开水井的设备能够与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对接。 孙钢于是购置了该公开水设备,并运用公开水供应,小区居民饮用。
孙钢还将此事通知时任该小区的物业经理邱美芳,由邱美芳担任收取小区居民水费,并在小区自来水停水时将控制公开水管道的阀门关闭,以防此事暴露。至案发,该小区不断用公开水混着自来水供应居民运用,收取居民水费1.3万多元。
2013年5月,永兴佳城小区居民因饮用水相继呈现呕吐、腹泻、发烧、眩晕、浑身无力等病症,共计形成171户247名居民呈现不良反响。
法院以为,被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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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获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被告人孙钢、邱美芳未对混入的公开水停止监测,将公开水销售给业主,形成 食物中毒事故,且已有疾控部门检测报告佐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为此,法院对
辽阳宏发物业效劳有限
公司判处分金5万元,判处孙钢有 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分金5万元,判处邱美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分金5万元。另外,被告单位及两位被告人赔偿受害业主经济损失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