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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同“职业打假人”诉超市进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15年年7月,叶某在广,西
防城港某超市内购置了牛奶片和茶叶。随后,其以所购置的牛奶片配方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标签未标示食品配料表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338元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3380元。
2015年11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讯决。该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叶某在
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
公司防城分
公司超市购置 了270元的“BBRED点点龙牛奶片”,以及68元的“泰和老人茶”。在运用过程中,叶某发现其所购置牛奶片的配料里显现运用了氢化油但不标示反式脂肪 酸的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未标注配料表。叶某以牛奶,片及茶叶存在上述问题,属于不契合国度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为由,将
防城港市某商贸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起 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其一,涉案牛奶片能否可在国内销售及其成份含量能否契合我国食品法律规则,其在进口时曾经由国度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纵使该货 物局部成分含量标注与国度发布的规则有差别,也不能认定其就是违背国度法律规则。其二、涉案茶叶属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平安国度规范预包 装食品配料问题》(GB7718-2011)规范停止预包装,但被告
防城港市某商贸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却仍运用2004年的国度规范,进犯了消费者的知情 权。后经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茶叶时已尽到相应的查验等义务,不存在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仍停止销售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复原告红茶货款68元;被告退还被告涉案红茶;驳回被告其他诉讼恳求。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叶某则持有不同见地。叶某在上诉过程中表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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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及 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牛奶片为来源合法的进口食品错误。即便牛奶片来源合法也明显不契合我国《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而且被 上诉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不契合国度食品平安规范的茶叶时,曾经尽到法定查验等义务。
叶某以为,依据《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支持本人关于超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恳求
防城港中院撤销一审讯决,支持本人的全部恳求。
被上诉人某商贸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辩称,买家叶某以“职业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从
公司下属超市购置标示不合格商品讨取高额赔偿。叶某的行为假借 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关于叶某所提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曾经在一审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牛奶片为进口食品,契合进口商品法 律规则。此外,被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时已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不存在明知行为,并且配料表不契合规范不代表其属于不平安食品。上诉人叶某所请求的十倍赔偿, 前提是该货物抵消费者曾经形成损失,但叶某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损失。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