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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逃逸伤者再遭碾压 法院:2车各担5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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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3日 11:03 相关案例:

  江苏江阴墙体广告  清晨时分,一辆电动车将眉山市东坡区陈某某撞伤在地后逃逸,五分钟后,一辆出租车从陈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后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和司法审定所判 定,两车各承当,五成义务,法院一审也做出此判决。陈某某家眷以为,出租车是致人死亡的主因,并提起上诉,恳求改判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家眷连带承当陈某某因道 路交通,事故死亡形成损失80%的赔偿义务。
  3月22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眉,山市中院理解到,该案二审终结,照旧断定两车各承当五成义务。
  2015年3月21日1时51分,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眉山市蓬莱北路“李记串串香”店外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接触,致陈某某受伤倒地,事发 后,电动车上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5分钟后,刘某某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处时,与发作交通事故受伤倒于道路上的陈某某发作碾压。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后抢救 无效,陈某某死亡。
  事发后,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出租车的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全部义务,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当 义务。陈某某的死因经四川鼎诚司法审定所作出审定意见书,审定结论为:死亡是由两车共同作用所致,为结合死因,两车对其死亡的参与度分别为50%。
  一审开庭时,东坡区法院以为,依据审定报告所作结论,刘某某的侵权行为对形成的损伤结果(陈某某的死亡)有50%的参与度,故应对损伤结果承当50%民事义务,另外50%的损失应由未知名电动车方承当。
  一审讯决后,陈某某家眷不服判决。上诉称,招致陈某某死亡的真正缘由是刘某某高速驾车碾压所形成。即便无名驾驶员所驾驶的无名电动车存在,不可 能形成陈某某如此损伤,更不可能要对陈某某的死亡承当50%的义务。恳求二审改判刘某某家眷连带承当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形成损失80%的赔偿义务。
  2016年3月21日,成都商报记者理解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中,上诉人恳求刘某某作为侵权 人应承当80%的民事赔偿义务,其应就此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本案诉讼中,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该事实主张,故对此主张不 予支持,遂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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