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贩为了牟利,竟然将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和出售。3月22日,记者从
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一审别离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分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分金1.5万元。
据了解,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2月13日,吴某华、熊某英(均另案处理)配偶先后在青山湖区梧岗村、
南昌县八一乡后曲村杨坊自然村租借厂房开设加工厂,加工腊肉和熏肉。被告人吴某甲及熊某兰、吴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在
南昌县境内收买病死猪肉后,未经相关部分查验检疫就在各自家中的无证屠宰场加工和分类,并将其间大多数白条肉卖给了吴某华、熊某英的腊肉加工厂,而排骨和猪下水等别离卖给不一样的零售商用于零售。被告人彭某甲从熊某兰、吴某乙处购进私自加工的病死猪排骨,并在自个位于青云谱区南苑商场的肉摊掺杂进行零售。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仍进行加工出售,其做法已构成出产和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告人彭某某出售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排骨,其做法已构成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个的罪过,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