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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的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包并交给了父 亲,但是,女童父亲断然承认了孩子的说法。无法,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上法院(详见本报5月31日报道)。昨天,经过两次开庭审理,
徐州铜山法院针对该起不 当得利纠葛案件作出一审讯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返复原告赵女士钱18000元。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马志亚
通讯员吴磊
案情回忆有没有捡到包?女童和爸爸说法不一
去年11月,赵女士家正在停止新房装修。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一个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先到当地一所小学左近接孩子,谁知竟不慎将挎包丧失了。赵女士表示,包内装有18000多元工程结算款。
庭审中,赵女士回想,她当时把挎包夹在腋下,可能是帮孩子拿书包的霎时,挎包掉落了。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状况并报警。第二天,她在学校左近 寻觅线索,校方教师帮助在学校里停止讯问。有几名孩子称,他们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岁女童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亲口供认前一天放学时, 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据理解,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存“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讯问过程。
但是,校方反应信息表示,女童父亲承认了孩子的说法。赵女士称,她曾与女童父亲周先生当面对质,周先生不断承认本人把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基本 没有捡到。“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不断用稚嫩的声音反复,‘我把包交你了’。”由于屡次谐和不成,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官详释两大争议焦点
由于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讨后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焦点一:6岁孩子的话能承认定为事实
法院以为,被告女儿固然只要6岁,但其智力情况和肉体情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才能,能够本人回想并明晰的陈说 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情况及肉体安康情况相顺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说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能够认定被告女儿捡到被告丧失的钱包并交 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赵女士在丧失钱包后,多方探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停止了讯问和录像,是为维护本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说能够作为证据使 用。在被告周先生回绝供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协助,在被告也在场的状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说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说与其之前向被告陈 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被告丧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被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以为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以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本人丧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详细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供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关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明。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说常常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宣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说的真实性较高。
被告曾经证明携带该款项有合理合理性,报警陈说亦互相吻合,构成了完好的证据链。
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返复原告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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