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起,我国保监会《对于标准中短存续期商品有关事项的告诉》正式施行。依据《告诉》,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商品应立即停售。对有些中短存续期商品占比较高的
公司也许发生的流动性危险,《告诉》采取了有些缓冲办法:对稳妥
公司在售的存续时刻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商品,给予3年的出售过渡期,并请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商品的出售额度不高于整体限额的50%;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商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稳妥
公司,给予5年的过渡期。此举意在强化对中短存续期商品的监管力度,守住危险底线。
据了解,中短存续期商品即大家通常所说的“高现金价值商品”,对于为何要将“高现金价值商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商品”,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有规矩中高现金价值商品界说规模相对较窄,首要包括实践存续期限在3年期以下(不包括3年期)的商品。同时,“高现金价值商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商品的首要危险点,简单形成过错解读。现金价值高自身不是引发危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商品实践存续期限较短,然后也许给
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缺乏等危险。
记者电话拨打了有些稳妥
公司的热线电话,其中阳光人寿的工作人员表明,还没接到我国保监会《对于标准中短存续期商品有关事项的告诉》,但是她给记者查了一下,现在在销的商品都是1年期以上的稳妥商品。某稳妥
公司河北分
公司总经理表明,这次《告诉》的发布利于催促稳妥回归保证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