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
宜宾市长宁县检察院得悉,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常某风险驾驭一案宣判,被告人常某犯风险驾驭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4000元。
经依法查看查明:2015年11月21日,常某醉酒后驾驭川Q牌小车做法查看点时,两次无视交警指挥拒不泊车承受查看,强行冲关后逃离查看点。过后,常某认识到工作的严重性,自动到
公安机关自首。经查验,常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4.35mg/100ml。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的做法,已构成风险驾驭罪,被告人常某自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分,但其回绝
公安机关查看并逃离现场,应酌情从重处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