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报道:3月30日,记者从
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得悉,《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依据意见稿,在
南昌市燃气开展规划肯定的管道燃气掩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证性住房和其他需求运用燃气的建立项目,应当配套建立室内外燃气管道设备,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瓶装燃气运营企业能够设立瓶装燃气效劳点,但需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和物资仓库、交统统信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备不得少于20米。
管道燃气运营企业还需保证稳定、不连续供气,不得无故中止供气。连续中止供气的时间普通不得超越24小时。
在居民运用燃气方面,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30日缺乏额交纳的,燃气运营企业能够暂时中止供气。
此外,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运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将装置有燃气设备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背平安用气规则的场所的,由燃气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对非居民用户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能够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燃气 运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