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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托同事网购手机竟买到"山寨机" 同事担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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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03: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粉刷墙体广告

  本想托付搭档在手机官网采购一台新手机,不料运用不久手机便出现疑问,送到手机修理中心修理却被奉告该手机并非正版手机,无法给予修理,在得知搭档并非在官网采购后,丁某将搭档薛某诉至法院,请求薛某补偿采购手机款799元。近来,该案通过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薛某在非官方网站上订购手机是致使丢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丁某本身亦存在差错,维持柳州市柳北法院一审判定,由薛某补偿丁某手机丢失479.4元。
  2015年4月,丁某给了薛某800元手机款让其在某手机官网帮采购某品牌手机。一个月后,薛某通知丁某,手机已购得,因为前一天薛某才和丁某说在官网上抢购该手机对比艰难,丁某置疑手机并非在官方网站上采购,故一再问询薛某,薛某均未出声。手机运用不久后便出毛病,丁某到该手机授权修理中心修理手机,却被修理人员奉告手机是“山寨”的,不能给予修理,致使丁某手机至今无法正常运用。
  因以为薛某在购机中欺骗了丁某,致使丁某花了799采购了“山寨机”,手机至今无法运用,形成丢失,丁某于是将薛某诉至法院,索赔采购手机款799元。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薛某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必定的网上购物经历,因而,薛某彻底可以预见在非官方网站上采购手机很有也许买到冒充手机的成果,但被告并没有采纳正常的办法(即在品牌手机官方网站上采购)防止该成果的发生,成果致使了原告购到的手机是冒充商品,在发现这一疑问以后,薛某也并没有采纳任何补救办法来补偿对原告形成的丢失,被告未尽到好心、慎重处理托付业务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原告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丁某亲身参加了取货和验货的过程,其作为托付事项的终究受益人,应当慎重地验明手机的真伪、好坏,并且在发现手机是冒充商品后,应当自动、积极地联络卖家,通过维权手法补偿自个的丢失,但是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尽职地实行上述义务,丁某存在必定的差错,对丢失亦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因而一审法院依据两边差错,判定薛某承当60%的丢失补偿职责;丁某承当40%的丢失职责,故薛某应向原告补偿手机丢失费479.4元,丁某自行承当319.6元的丢失。
  丁某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定两边均存在差错,各自承当相应职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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