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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定金没签成合同 无法定责未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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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04: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萍乡墙体广告

  为求购门面,交下千元定金;因存货交接,终未能定下合同。转让合同未能签署,颜某、刘某为能否返还定金发作争论,颜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被告刘某返还1000元定金给被告颜某,未支持其双倍返还恳求。
  2015年10月7日,被告颜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被告刘某在商品大世界处的一个门面转让信息,当天即前往被告处商谈接店事宜,并于当天交纳 1000元定金,被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双方商定接店的时间为10月31日前。2015年10月25日被告前往被告处接店,双方因能否接存货香烟的事有分 歧,招致接店未成。被告主张当时谈好接空店,被告称商定接存货香烟。2015年11月3日,被告给被告发信息称再给被告一天时间,假如2015年11月4 日被告没来接店,被告则自行处置。后被告未去接店,被告将店转让给了别人。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所涉定金属立商定金,该定金合同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合法有效。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的合同书来明白双方的权益义 务,招致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双方因能否接存货香烟产生分歧,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哪方存在违约行为。故双方最终未能签署门面转让合同属于不能 归责于双方的缘由,原、被告互相均不承当违约义务。被告恳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不契合事实和法律规则,本院不予支持。但思索到双方未能签署门面 转让合同的事实及从公平准绳动身,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招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则,被告应当返还所收被告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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