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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10: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曲靖墙体广告

 云南曲靖墙体广告  孩子的死亡赔偿金,离异父母该如何分配? 一名19岁的少女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不料,该少女已离婚的父母却因为女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东梅州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母亲未尽抚养女儿的义务,无权获得女儿死亡赔偿金,为此驳回其相应诉求。
  梅州男子李某与同乡张某原是夫妻,张某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1994年,张某生下女儿婷婷(化名),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婷婷还未满周岁的时候,李某和张某二人便已分居生活,而婷婷一直由父亲李某抚养。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婷婷归李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某另娶她人,张某也改嫁。
  不料,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婷婷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婷婷受伤送院后死亡。
  2014年5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婷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宣判后,婷婷的生母张某和婷婷生父李某、继母王某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某将李某、王某两人告上法院。
  据张某诉称,她作为婷婷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婷婷为此对她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她所有,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与婷婷生父李某平均分割。
  面对控诉,李某、王某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虽是婷婷的生母,却没有负担过婷婷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婷婷,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死亡赔偿金应当归父亲一家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张某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归李某、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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