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8月17日,
徐州中院对一同不合法打猎青蛙案作 出终审裁判,以不合法打猎罪分别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刘某丁拘 役六个月;判处皮某拘役五个月;判处刘某戊拘役四个月;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7 月,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刘某丁、刘某戊、彭某、皮某等人独自或结伙,在邳州市宿羊山镇、八路镇、碾庄镇等地,违背国家打猎法规,采用“光源照 射”的办法屡次打猎青蛙。被告人刘某甲唆使彭某、刘某乙、张某不合法打猎青蛙向其出售,并转售谋利。7月16日上午,刘某甲在收买青蛙返回途中被抄获,现场 缉获青蛙82斤,1430只并放生,并抄获其收买青蛙的记账本。7月17日上午,现场抄获皮某不合法打猎的155只青蛙并放生。联系现场抄获的账本、各被告 人供述及其他依据,查实刘某甲不合法打猎青蛙约15000只,刘某乙不合法打猎青蛙约9000只,刘某丙不合法打猎青蛙约4000只,彭某不合法打猎青蛙约 4000余只,刘某丁不合法打猎青蛙约3000只,皮某不合法打猎青蛙约2500只,刘某戊不合法打猎青蛙约2000余只,张某不合法打猎青蛙约1000余只。经 国家林业局森林
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证据判定中心判定,涉案青蛙为金线蛙、黑斑蛙,均属国家保护的有利的或许有主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彭 某、刘某丁、皮某、刘某戊、张某,以营利为意图,违背打猎法规,运用禁用的办法进行打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不合法打猎罪。被告人刘 某甲唆使被告人彭某、刘某乙、张某不合法打猎青蛙向其出售,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彭某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 人刘某戊、张某、皮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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