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农灌水源或许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违反规定最高将被罚8万元。 ” 日前, 《
贵州省水利工程办理法令》 (以下简称《法令》 )在
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本年5月1日起, 《法令》将正式施行。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水利工程或许在水利工程办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展开经营活动,不得私行占用农灌水源或许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 水、截水,不得在水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许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用、归纳调度方案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自己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