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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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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7日 10: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毕节墙体广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办公楼一楼举行《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指导对《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制定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停止了引见,并答复了记者发问。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的《立法法》规则,设区的市能够依法对城市建立与管 理、环境维护、历史文化维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中央性法规。2015年9月30日,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 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端制定中央性法规的时间的决议》,《决议》规则,毕节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能够依法对城市建立与管 理、环境维护、历史文化维护等方面的事项行使中央立法权。
  《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是我市列入省第一批设区市、州行使中央立法权出台制定的第一部中央性法规,是我市本质展开中央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制定《毕节 市中央立法条例》为我市展开中央立法提供了直接和有力的法律根据,是完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步立法质量和推进“法治毕节”建立的制度保证。
  《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对立法准绳、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法规解释、政府规章备案检查等方面作了具 体规则。《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对中央立法准绳作了明白规则,制定中央性法规要遵照依法、民主、科学的准绳。《毕节市中央立法条例》将“先行先试”的毕节 实验区特征写入了立法准绳中,规则了在立法方案与立法规划、法规起草、立法论证、听证等环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为社会公众经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提供 保证。对立法规划和立法方案的详细规则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等特地委员会的认可。“以二审为准绳,一审、三审为例外”的审议制度设计契合我市人大常 委会会议制度的工作实践,可以保证立法质量。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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