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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宣判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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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2日 03: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4月11日,一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涉事的鸿顺公司一审被判决承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 恢复状期间效劳功用损失共计105.82万元。据理解,这是检察机关授权展开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初次判决这类案件。该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 诉讼。
  据调查,鸿顺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在屡次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置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将未经处置的污水排入临近沟渠和苏北堤 河。虽经当地环保部门罚款并勒令其整改,但该公司并未吸取经验,反而直接架设直径20厘米的铁管,将2000余吨污水排入苏北堤河。为此,环保部门对该公 司罚款1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分。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契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历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催促起诉意见书。但是,上述组织称不具备展开公益诉 讼的才能,无法承当起诉讼的义务。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 日,徐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盘绕被告公司应否承当将污染水体恢恢复状的法律义务、被告公司先前所交纳的罚款能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等焦点停止了剧烈争辩。针对焦点问题,公益诉讼人和鸿顺公司均各自延聘了相关环保技术专家出庭作了相关陈说。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最后陈说后,徐州中级法院酌情肯定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所应当承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遭到损伤至恢恢复状期间效劳功用损失共计为105.82万元,并应承当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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