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本 报北京4月11日电(记者戴佳/卢志坚 唐颖)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解到,今天,
江苏省
徐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
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鸿顺
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
徐州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讯决,判令被告鸿顺
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 复费用及效劳功用损失共计钱105.82万元。
2015年8月,
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鸿顺
公司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罚款、其相关义务人被行政拘留,社会公共利好处于受损害状态,遂依据案件管辖规则将该线索移送
徐州市检察院办理。
徐州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3年4月27日,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维护局经现场监察,发现鸿顺
公司污水处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直接将未经处置的废水 排入砖厂废坑及四周沟渠,遂向鸿顺
公司发出环境监察倡议书。2014年4月5日至6日,鸿顺
公司因私设暗排管,将未经处置的消费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 河,被环保机关罚款5万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鸿顺
公司再次将未经处置的2000余吨消费废水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其 经理王井奎被行政拘留十天。鸿顺
公司未严厉依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白的请求,在污水排放口装置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连 续监测,存在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状况。环保专家评价以为,鸿顺
公司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两次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所形成的 生态环境损伤数额共计为26万余元。
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根底上,
徐州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计划》关于诉前程 序的相关规则,第一时间联络民政部门,肯定全市契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逐一上门走访,发出催促起诉意见书,倡议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 诉讼。鉴于三家社会组织均称“不具备承当公益诉讼的才能”,2015 年12月22日,
徐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
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恳求判令鸿顺
公司将其污染损伤的苏北堤河环境恢恢复状,并赔偿生态 环境遭到损伤至恢恢复状期间的效劳功用损失,如无法恢恢复状,则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以环境污染损伤咨询意见所肯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26.91万元为基 准的三倍至五倍承当赔偿义务,恳求判令鸿顺
公司承当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用3000元。
4月11日,
徐州市中级法院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剧烈的法庭争辩,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恳求,判决鸿顺
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遭到损伤 至恢恢复状期间效劳功用损失共计钱105.82万元,支付至
徐州市环境维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鸿顺
公司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钱 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鸿顺
公司担负。
局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徐州市检察院人民监视员以及环保局下属企业代表旁听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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