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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三人以曝光企业污染为要挟敲诈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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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8日 12: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贺州墙体广告

  广西贺州墙体广告 广西贺州三被告人罗某平、甘某树、罗某为牟取利益,一起合谋以曝光公司污染环境为挟制,向公司主索要钱财。近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 分别对被告人甘某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平有期徒刑 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甘某树、罗某伙同甘某灯、甘某金、甘某扬(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甘某灯家商量,以贺州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 矿区排放的污水污染当地环境为由,要该矿区给钱。后由罗某和甘某灯上矿区拍照片,并屡次要挟矿区老板王某远给钱,如不给钱则不让生产。在甘某树、罗某等人 屡次要挟下,王某远于2014年5月4日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罗某平。罗某平明知是罗某等人敲诈勒索所得赃物而前去接应。后罗某分给了罗某平人民币 1000元,剩下的1.9万元由甘某树、罗某等人平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树、罗某、罗某平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做法确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据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 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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