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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粮食购销公司原副经理七年间受贿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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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8日 05: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三明墙体广告

  福建三明墙体广告 从2008年至2014年,12次收受了生意来往目标及部属给予的贿赂款30000元,并为其获取利益。近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免于刑事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赃物30000元,上缴国库。
  陈某某从2008年4月6日起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福建省尤溪县粮食购销公司的副司理(主持作业),2009年4月1日起担任司理职务。从 2008年陈某某担任副司理后,就将公司的麻袋生意、粮食购销生意指定让林某某做。林某某为了谢谢陈某某,并期望继续与他搞好关系,从2008年至 2014年,接连七年一共送了25000元给陈某某。
  从事水电装置的周某某和陈某某相识,陈某某常常直接指定周某某为公司做工程。为了非常好地从陈某某手中拿到工程,顺利拿到工程款,2013年和2014年过年时,周某某每年都送了1000元红包给陈某某。
  陈某是福建省尤溪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部属某粮站站长,为了谢谢陈某某在作业给予其关照,从2012年至2014年,接连三年,在过年时分,都自动到陈某某家汇报作业,临走时,将事前装好的1000元红包送给陈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担任福建省尤溪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副司理(主持作业)、司理期间,使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款计30000 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某在承受办案机关调查时,自动交代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对于的不成立的违法事实规模以外的同种罪过,以自首 论,且案发后,积极自动退出全部赃物,违法情节较轻,可以革除处分,遂作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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