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
墙体广告 近日,设在
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到的一起贺州市一
乡镇干部集体贪污申诉案引人注目。
7年前,覃明等五名
乡镇干部因犯贪污罪集体入狱一案,轰动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南
乡镇。如今,随着覃明等人陆续出狱,并通过法律途径四处维权,该案再次引发关注。
今年3月底,当事人覃明等人来到设在
广东省
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向该法庭提交了关于其五人曾因法院错判贪污罪而“蒙冤”入狱的申诉书,希望该法庭能重新对该案进行审查,还其五人以“清白”。
这起案件发生在10年前。2006年,贺州市八步区南
乡镇人民政府为筹建南乡
汽车客运站,成立了由时任南
乡镇副镇长潘先光、南
乡镇政府干部覃明、南
乡镇城镇建设和交通管理站站长潘家立、时任南
乡镇土地管理所干部钟昌气等人为成员的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潘先光任执行组长,覃明等人任副组长。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征用南
乡镇南中村七组村民吴望日、吴望保、吴望后三兄弟的部分土地用于扩建道路,潘先光经请示南
乡镇主要领导,把时任南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干部的吴坚纳入了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经吴坚做工作,吴望日三兄弟表示同意征用其土地,但须为三兄弟在客运站街边各保留一块自留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并帮助办理好土地使用、建房等各种手续,他们三兄弟也不出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多余的土地则由吴坚帮其处理。经吴坚等人实地丈量,除吴望日三兄弟住宅地所需面积,以及政府在客运站前扩建道路所需的200平方米土地,还剩余200多平方米土地。而剩下的这200多平方米土地,成为这起集体贪污案争议的焦点。
据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按照与吴望日三兄弟协商的条件,吴坚和潘家立找到南
乡镇南中村有农业户口的陈国洪和冯小平来受让剩余的200多平方米土地,并分别与吴望日三兄弟签订了《自留地转让协议书》。土地审批完成后,吴坚将陈国洪户住宅地的一半以70000元出售给韦月玉,吴坚、潘家立将冯小平户住宅用地分为2份,一份以50000元出售给韦留海,另一份以55000元出售给程丰永。除去办建房手续的费用14000元、吃饭花费的800元以及给吴望日三兄弟的土地转让费10000元,剩下的钱由吴坚等人予以平分。综上,被告人吴坚共同或单独受贿155000元,分得赃款41200元;被告人潘家立共同或单独受贿145000元,分得赃款39000元;被告人潘先光、钟昌气、覃明共同受贿140000元,各分得赃款28000元。
2009年11月,八步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吴坚、潘先光、覃明、潘家立、钟昌气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这五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坚、潘先光、覃明、潘家立、钟昌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南乡
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截留吴氏三兄弟馈赠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后又利用各自担任南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公共财物增值后予以变卖,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变卖款。五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
八步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受贿罪,经查,吴氏三兄弟将土地使用权馈赠给南
乡镇政府的行为,没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五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不妥,该院予以纠正。
2010年3月,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处潘先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处潘家立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钟昌气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覃明有期徒刑四年。
随后,吴坚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坚等五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望日三兄弟将土地使用权馈赠给南
乡镇人民政府时错误的,涉案的2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是馈赠,而是有偿转让,因此涉案的2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政府公共财产,而是陈国洪和冯小平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该行为应属不当得利。
2010年6月,贺州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吴坚等五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吴坚等人多次向贺州市中级法院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予以驳回。
2012年起,覃明等人陆续出狱后,仍坚持认为自己并未贪污,并开始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申冤”。
2012年8月,吴望日提供了一份该案详细情况补充证明,其表示,当时其三兄弟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南
乡镇政府在建设客运站时确实占用了其三兄弟2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街道,尚未补偿,剩余的200多个平方米并不是馈赠给南
乡镇政府,而是转让给陈国洪和冯小平,两人帮其三兄弟支付建设宅基地等费用,并给了其三兄弟1万元转让费。
南
乡镇南中村民委员会在其出具的证明中指出,南
乡镇政府在建设客运站时确实占用了吴望日三兄弟200平方米土地建设街道(未补偿),当时南
乡镇干部和南中村村支书等人到现场做思想动员及丈量后处理了此事。剩余的200多平方米土地确实是吴望日三兄弟有偿转让给陈国洪和冯小平,不存在该土地是吴望日三兄弟馈赠给镇政府的情况。
2012年9月,南
乡镇人民政府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经调查了解并未听说馈赠土地给南
乡镇政府一事。
今年3月底,带着这些新的证明材料,覃明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了申诉书及其五人没有贪污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外,覃明等人告诉记者:该案在拥有2万多人口的南
乡镇,几乎人人皆知,对我们及我们的家人造成了很深的影响,为此,希望最高院能尽快对我们这一冤错案件重新立案,并调查审理,为我们主持公平正义。
法制网
深圳4月19日电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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