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墙体广告价格 因在一同交通事故索赔诉讼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阻碍诉讼,
江苏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员李某分别被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决议罚款10万元和4万元。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李某父母在一同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
医疗等赔偿起诉到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
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其为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缺勤,依据单位规则请假期间的薪资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
公司赔偿。
经法院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之规则,决议对
徐州市第三十中学罚款10万元,对教员李某罚款4万元。罚款决议书4月21日分别送达了被处分单位和被处分人。
据本案承方法官张小舟引见,交通事故损伤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差遣,虚假陈说以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状况时有发作,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
乡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方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回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形成法官难以判别,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艰难更难提供反证。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只损伤了社会诚信,而且阻碍了诉讼的正常停止,以至形成法院误判、错判。
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违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需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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