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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误工证明助教师索赔 江苏一中学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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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03: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墙体广告价格

   江苏墙体广告价格 因在一同交通事故索赔诉讼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阻碍诉讼,江苏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员李某分别被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决议罚款10万元和4万元。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李某父母在一同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医疗等赔偿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其为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缺勤,依据单位规则请假期间的薪资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
  经法院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之规则,决议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罚款10万元,对教员李某罚款4万元。罚款决议书4月21日分别送达了被处分单位和被处分人。
  据本案承方法官张小舟引见,交通事故损伤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差遣,虚假陈说以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状况时有发作,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乡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方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回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形成法官难以判别,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艰难更难提供反证。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只损伤了社会诚信,而且阻碍了诉讼的正常停止,以至形成法院误判、错判。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违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需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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