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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法院作出判决,对犯争夺罪的被告人罗某某、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钱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周某在
都匀市区闲逛,寻觅能够作为争夺目的的人员。当二人窜至
都匀市明珠广场后门处 时,发现被害人梁某系单独一人在行走,罗某某便从被害人身后争夺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争夺得手后,二人窜至事前商定的见面地点
都匀市百 子桥处见面,罗某某将争夺所得的黄金项链交给周某保管以便不被
公安机关查获。后经
都匀市价钱认证中心审定,被争夺的黄金项链价值钱8900元。案发 后,被抢的黄金项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市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罗某某、周某争夺公私财物,价值钱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争夺罪,依法应予处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 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分。据此,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 民币二千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钱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