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墙体广告 陈某、吕某某购置商铺,开发商逾期交房。因违约金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承当至实践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既能补偿购房者损失,又能催促开发商办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披露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葛案。
2009年,陈某、吕某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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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署合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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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其开发的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商城商铺一间出卖给陈某、吕某某,托付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5月份以内。交房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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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地报纸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同时,合同还商定,在实践托付商铺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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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陈某、吕某某办理房屋一切权证。
但是,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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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的房屋才停止完工验收并报送备案,并在当地媒体上登载交房公告,通知各业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接房手续。陈某、吕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接房。经审理,涉案项目因机场净空限高招致工期延误,且绿地率不契合规划答应请求,未能办理房屋一切权证。
随后,陈某、吕某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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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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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确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故判决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因如今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对陈某、吕某某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陈某、吕某某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曾经超越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
但在违约金的处置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工期延误固然有机场搬迁时间推延招致该项目开发推延的要素存在,但在机场2012年搬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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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停止项目的开发建立而不能以机场搬迁迟延为由仍拖延完工。并且,绿地率不契合规划请求招致房产证无法办理也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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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缘由所致,故其应当承当逾期办证的违约义务,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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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当至实践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驳回陈某、吕某某的其它诉讼恳求。